
为进一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解决矛盾纠纷的需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现向社会公开选聘特邀调解员。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名额
本次计划选聘特邀调解员30名。
二、工作职责
1.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派或委托,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在调解过程中,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当事人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3.制作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调解文书,并协助当事人办理司法确认手续;
4.完成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与调解相关的工作。
三、选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年龄在23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以及专业能力较强的可放宽至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热心调解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矛盾纠纷调解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
4.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5.有充足的时间保障,能按时参加调解工作。
(二)优先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1.具有法律、教育、心理、医疗、建筑、金融、妇女、儿童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验的;
2.退休法官、检察官、公安、司法人员、仲裁员或公证员等;
3.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4.具有乡镇、村(居)等基层工作经历的。
(三)禁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特邀调解员:
1.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3.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其他不宜担任特邀调解员的情形。
四、选聘程序
(一)申请报名
1.报名方式:扫描二维码,通过线上报名系统提交申请。
2.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4月7日止。
3.报名需要上传提交的材料:
(1)公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工作证、退休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电子版);
(3)具备相关资质的证书复印件或职业证明材料;
(4)其他可以证明调解能力和经验的文件资料;
(5)无犯罪记录证明;
(6)近一年的体检报告。
(二)资格审查
本院将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集中审查,确定符合条件进入面试的人选。资格审查贯穿选聘全过程。
(三)面试考察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将统一参加本院组织的面试。面试主要考察语言表达、法律基础、调解能力、应变能力、形象举止等综合素质。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人选公示
经研究确定入选的特邀调解员名单在本院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聘用,由本院颁发聘书并纳入特邀调解员名册统一管理。
(五)培训聘任
通过考察的人员,需参加本院组织的岗前业务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特邀调解员证书,纳入名册管理,由本院颁发特邀调解员聘书,聘期为三年,自公示届满之日起算。聘任期内,经年度考核合格的,聘任手续一年一签。任期内,本院与特邀调解员之间建立的是委托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及劳务合同关系。聘任期内,特邀调解员应当恪尽职守,严格遵守本院特邀调解员相关管理制度。特邀调解员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或者发生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时,本院有权解除聘任。
五、待遇保障
根据调解工作情况,综合考虑调解员调解的纠纷数量、难易程度发放案件补贴,特邀调解员试用期为3个月,聘用后(含试用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员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发放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报名人员应如实反映本人情况,在选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报考人员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报名人员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所有考察结束后一周内,确定入选人员会接到我院通知,未入选人员不再另行通知。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不利后果由报名人员本人承担。
联系人:杜凤祥、齐璨
联系电话:16696109201
0371-67265049
特此公告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30日

编辑:李慕淳 | 校对:李菁 | 审核:高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