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许某、邱某诉王某、李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长葛市法院于2018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某、李某退还许某、邱某股权转让款240万元,赔偿损失47334元。王某、李某提起上诉,许昌中院于2018年12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王某、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许某、邱某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4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9年12月,法院对王某执行拘留时,因其吞服异物而未能执行,同日对其决定罚款3000元。2021年3月,王某、李某将其实际控制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五家公司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并签订了转让合同,第三人先后向王某、李某提供的多个他人银行账户转入资金465.18万元。2018年以来,王某、李某先后在多地以他人名义购买住宅六套。2021年3月,王某利用转移资金39万元购买奔驰轿车一辆。上述财产购置、变动情况,均未按法律规定向法院履行申报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后长葛市法院将王某、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长葛市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25年8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典型意义】
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充足履行能力,不仅没有考虑依法履行法律义务,反而通过采取自残手段抗拒强制执行,并借用资金通道变卖公司、转移财产,买豪车、购住宅,进行大额消费,此种漠视法律、对抗执行的行为,既是对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直接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挑衅,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对挖空心思藏匿、转移财产并企图蒙混过关的拒执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坚决让司法裁判有权威、胜诉权益有保障,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