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及我省职称有关政策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跨省流动时,需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办理职称资格确认手续。现就做好我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省外评审取得职称,且申请确认的资格与原专业技术资格系列、专业、级别相同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二)凡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在新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半年以上或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其具有所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
1.未经单位和省人社部门同意并办理委托评审手续,私自跨省跨地市跨单位申报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
2.评审机构未经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备案的;
3.在国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4.来区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5.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6.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7.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
(一)个人申请
符合确认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并填写《河南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确认岗位考核表》(附件2)和《职称资格确认申请诚信承诺书》(附件3),同时提交符合规定的确认材料。
(二)单位审核
用人单位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申请对象进行考核评议,确认申请人具备所取得职称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后,将评议结果如实填入单位考核意见栏。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确认材料和相关表格认真核实,经主管部门复审后,于每月2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统一报送区组织人事部进行确认。
(三)职改部门核准确认
区组织人事部于每月25日前核准确认单位报送材料,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审批,待审批通过后统一进行制证。
(一)《河南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一式三份);
(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确认岗位考核表》(一式三份);
(三)《职称资格确认申请诚信承诺书》(1份);
(四)职称证书原件;
(五)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照1张及电子版;
(七)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交《拟调入人员登记表》原件;企业人员须提交现单位履行期内劳动(聘用)合同原件、申请当月的河南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以及原职称取得时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
(八)中、高级职称资格确认除以上材料外,另须提交如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及职称任职文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河南省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信息查询单(仅高级职称提供);
3.国家规定考评结合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另须提供原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一)由省外评审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评聘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未经确认的,不得作为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依据,不得推荐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职称资格确认后,其资格起算日期按原职称取得时间起算。
(三)自国有企业自主评审评委会评审取得的职称,资格确认程序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确认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请确认资格,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
(五)申请单位要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对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报送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297号兴瑞汇金国际1号楼718室,职称资格确认业务咨询电话:0371-86198195。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附件1 河南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
附件2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确认岗位考核表
附件3 职称资格确认申请诚信承诺书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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