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遵照《郑州大学章程》,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郑州大学,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双一流”建设高校、“部省合建”高校和首批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高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科学大道100号。主校区位于郑州市科学大道100号,南校区位于郑州市大学北路75号,北校区位于郑州市文化路97号,东校区位于郑州市大学北路40号。
第三条 凡具有郑州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颁发郑州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国际学院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惠灵顿学院建筑学、风景园林、工业设计专业学生,符合外方合作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由外方合作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学校在部分专业开展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工作。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颁发一个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监察专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和完成本科招生工作,并做好全过程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本科招生中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和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依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和自身发展实际,结合近年分省(区、市)、分专业计划编制与执行情况,统筹考虑生源结构、区域均衡、生源质量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区、市)、分专业来源计划。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同分数考生的录取及生源质量调控。
第九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
第十条 学校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和所增加分值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进档考生的实际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实际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录取专业。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普通批次,对于思想政治品德、体检合格且专业服从调剂的考生,进档后原则上不退档。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郑州大学2026年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相关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计划、港澳台侨生等类别录取规则如下:
(一)国家专项、高校专项、地方专项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其中,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其投档成绩应达到河南省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
(二)体育单招按照郑州大学2026年相应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三)内地新疆高中班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录取。
(四)新疆南疆单列计划、哈密地区和和田地区定向招生,要求文化课成绩不低于新疆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五)港澳台侨生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依据学校相关招生简章的规定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特别说明:
(一)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技术、生物信息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临床医学(5+3一体化儿科学)、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儿科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护理学、预防医学、药学、生物医学工程、环境工程、考古学、绘画、体育教育。
(二)不能准确识别出红、黄、绿、蓝、紫任一色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除上述(色弱、色盲)不能录取专业外,还包括工商管理、会计学、行政管理、工程管理、大数据管理与应用、经济学(含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含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经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将招生大类视作一个专业志愿填报。各招生大类具体分流专业见郑州大学招生网。
第十七条 所有专业录取不限制外语语种。入学后普通类各专业学校根据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以英语、日语、德语、俄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请非以上语种考生谨慎填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部分课程实行英语授课,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八条 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有关教育收费文件规定,学校普通本科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文史类专业学费4400元/生.年,理工类专业学费5000元/生.年或5700元/生.年,医学类专业学费63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学费8000元/生.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费8000元/生.年。郑州大学惠灵顿学院(郑州大学与新西兰惠灵顿维多利亚大学共同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建筑学、风景园林、工业设计专业学费40000元/生.年,郑州大学与澳大利亚伍伦贡大学合作办学项目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25000元/生.年,其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8000元/生.年。
按照豫计收费函〔2002〕324号、豫计收费函〔2003〕272号、豫计收费〔2003〕2225号文件,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南校区、北校区、东校区普通宿舍),750元/生.年(南校区、北校区四人间),800元/生.年(主校区六人间),1000元/生.年(主校区五人间),1100元/生.年(主校区四人间,南校区、北校区二人间)。
第十九条 学校制订有以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不超过20000元/生.年)、国家奖学金(10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3700元/生均.年)为主体,勤工助学、社会捐助、学校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资助办法。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就读,保障每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设置在郑州大学国际学院、郑州大学惠灵顿学院。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以本章程为准;若期间上级部门政策有调整的,以新调整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郑州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郑州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郑州大学网址:http://www.zzu.edu.cn
郑州大学招生网网址:https://ao.zzu.edu.cn
郑州大学本科招生微信公众号:郑大招生
郑州大学本科招生微信服务号:郑州大学招生办公室
电子邮箱:zdzb@zzu.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371-67781182(工作日工作时间接听)
纪检监察监督电话:0371-67781935(工作日工作时间接听)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学校纪委机关、考生、家长、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实行网上录取。
第三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新余学院
2.院校标识码:4136011508
3.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4.学校性质:省属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5.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工作处。
第五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日常招生工作。
第六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趋势及学校自身办学条件,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2026年学校计划面向全国28个省(区、市)招生,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等信息,以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机动计划,主要用于各省高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调节,录取过程中,预留计划须经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的报考生源状况,经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跨省(区、市)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物价局等部门有关规定和专项批复执行,如当年江西省物价部门有调整,按核定后的最新标准执行。
1.学费标准4350元/年:智能电网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器人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物联网工程、通信工程、软件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智能建造、护理学、康复治疗学、健康服务与管理、电子商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2.学费标准4120元/年: 储能科学与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新能源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光电信息材料与器件;
3.学费标准3880元/年:工程造价、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经济统计学、商务英语;
4.学费标准3650元/年:汉语言文学、英语、网络与新媒体;
5.学费标准10000元/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6.学费标准8000元/年:播音与主持艺术、音乐学、舞蹈编导、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
7.住宿费:800元/学年/人。
8.住宿条件:6人间,配备独立卫生间、阳台等设施,提供宽带、空调、热水洗浴、自助洗衣等服务。
第十条 有关加分、优惠和降分投档政策按教育部及各生源地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及投档比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对我校招生专业设定选考科目要求,考生需在满足选考科目要求前提下填报相关专业志愿。
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投档成绩,根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安排专业,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专业排序中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执行各省(区、市)同分考生排序规则,若考生所在省(区、市)无同分排序规则,按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单科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2.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投档成绩,根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安排专业,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专业排序中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执行各省(区、市)同分考生排序规则,若考生所在省(区、市)无同分排序规则,文史类按语文、外语、数学、文综成绩为序依次比较;理工类按数学、外语、语文、理综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3.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将考生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尚有计划余额,且符合相关专业报考要求的专业进行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阅档中因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退出该专业所产生的缺额计划不顺延替补。
第十三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专业成绩认可生源地所在省(区、市)统(联)考成绩。学校执行生源省(区、市)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对高考文化总分、体育专业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专业成绩相同时,以高考文化总分、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专业成绩认可生源地所在省(区、市)统(联)考成绩。学校执行生源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对高考文化总分、专业省统考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专业成绩相同时,以高考文化总分、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类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不作规定,学校公共外语语种为英语、日语,非英语、日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报考。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要求: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学校原则上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的考生,所有专业不予录取。体检结果为“合格受限”者,学校相应专业可不予录取,具体要求如下: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护理学、康复治疗学、体育教育;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护理学、康复治疗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体育教育;
3.高考体检时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不能录取的专业:护理学、康复治疗学、健康服务与管理、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体育教育。
4.若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要求的,由学校负责将该考生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其他符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或无符合专业,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考生可在录取期间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或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九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按《新余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按照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培养。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新余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转专业相关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可于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期末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依照《新余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余学院办发〔2021〕2号)(详见网址:https://jwb.xyc.edu.cn/info/1252/7501.htm)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我校,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具体政策以学校公布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在招生咨询中,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印制报考指南、新余学院招生信息网、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高招信息平台等渠道统一发布。
学校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阳光大道2666号
邮政编码:338004
学校网址:http://www.xyc.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zb.xyc.edu.cn
招生工作电子邮箱:xyxyzsb@163.com
招生咨询电话:0790—6666058、6666055。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电子邮箱。
监督电话:0790-6666018
电子邮箱:xyxyjbx@163.com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为准。如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政策,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最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由新余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