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房管局(中心),各相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5月6日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规范交存管理行为,根据《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8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工作实行网络信息化办公系统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公房出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在办公系统中注册,并到当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进行确认:
(一)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单位注册登记表(表一);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五)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按照下列时间节点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开户:
(一)商品房屋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时;
(二)公有住房在办理出售手续时;
(三)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补建时。
已售公有住房按售房单位开户,分楼幢建立信息。其他房屋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六条 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开户提交下列材料:
(一)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开户申请登记表(表二);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屋提交);
(四)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屋提交);
(五)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的出售公房的请示;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出售商品房屋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数额、时限、地点、方式等情况一次性告知业主,由业主自行交存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八条 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提交下列材料:
(一)郑州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信息单(表三);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屋提交);
(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买卖合同(转移登记房屋、续筹、补建提交);
(四)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房出售申请登记表(表四)(公房提交);
(五)房地产主管部门向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出具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请示》的批复(公房提交);
(六)公共收益分配方案(公共收益交存提交);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代交未售出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屋状况表、分丘图;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时,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予以稽核,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齐的小区或楼幢出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齐凭证。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稽核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小区坐落证明;
(四)房屋状况表、分丘图;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未售代交的房屋出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办理已售房屋信息变更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发企业已售房屋信息变更单(表五);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已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一并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三条 通过下列方式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当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过户: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七)其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情形。
第十四条 需要当事人在服务窗口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三)身份证明;
(四)房屋买卖合同、析产证明、赠与证明、继承或受遗赠证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变更:
(一)业主名称变更;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
(三)房屋坐落变更;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
(五)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变更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二)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补款:
(一)面积误差;
(二)公房出售提取不足;
(三)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补款提交下列材料:
(一)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补款登记表(表六);
(二)分户图(面积误差补款提交);
(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的出售公房的补款请示或纠误报告(公房出售提取不足补款提交);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
(一)房屋灭失;
(二)重复交存;
(三)未售代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冲抵后的余款;
(四)面积误差;
(五)公房出售原价退回或计算误差;
(六)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提交下列材料:
(一)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表七)(单位退款提交);
(二)经办人、产权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房屋灭失、重复交存、面积误差退款提交);
(四)不动产注销证明(房屋灭失退款提交);
(五)分户图(面积误差退款提交);
(六)房屋状况表、分丘图(冲抵后的余款退款提交);
(七)房地产主管部门向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出具的《郑州市房改房款支取表》和《关于退回原售住房的请示》的批复(公房出售原价退回或计算误差退款提交);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只有一个产权人且与其它物业管理区域不存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视为独立产权,可不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确认独立产权提交下列材料:
(一)暂不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表八);
(二)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材料;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前款第(二)项,主要指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第二十二条 续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可以一次性足额续交,也可以分期续交。分期续交的,可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低于1元续交,但续交的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业主大会做出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做出续交方案,经业主表决通过后,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做出续交方案,经业主表决通过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可以一次性足额补建,也可以分期补建。分期补建的,可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低于1.5元补建,但补建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补建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补建方案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经业主表决通过后,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补建方案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决定,经业主表决通过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 需要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与买受人对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由买受人续交、补建。
第二十六条 其他类型房屋参照商品房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6年5月7日起施行。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维修资金交存业务流程。2011年1月1日印发的《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实施细则》(郑房〔2010〕 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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