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7日晚上,我硬要到郑州大学法学院,向师生就宪法案例分析原理汇报自己的一些认识。今天分享王圭宇老师的与谈与本人的回应。听了谢老师的精彩报告,作为主持人,我也简单分享一点自己听后的感受。经常听到有人说,宪法学是一门高深的学问,搞宪法学研究时间长了还容易掉头发,就是因为这是一门高深的学问。今天听了谢老师的报告,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宪法学之所以是一门高深的学问,不在于宪法给人以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甚至神秘莫测的感觉,而在于宪法学是一门精密的科学。因为谢老师提供的宪法案例分析方法表明,宪法其实是一套能够实实在在解释问题、解决问题的科学的操作系统,背后不仅有深刻的理论原理,还有分析问题的实用工具。结合谢老师报告的内容,下面我谈三点感受。
第一,宪法的规范性。谢老师在报告开始时,首先从“中国是否有宪法案例?”这一问题引入,进而分析了一个前提性问题,即“宪法案例”和“宪法事例”的区分。刚才谢老师又补充解释了如何区分“宪法案例”和“宪法事例”,或者说在他看来“宪法案例”和“宪法事例”的区分别准是什么。之所以要做这个区分,是因为有些事件无法直接用宪法规范来评判,谢老师把它们称为“宪法事例”;而能够用宪法规范加以分析的事件,才构成“宪法案例”。其实,我关注的重点倒不是“宪法案例”和“宪法事例”的区分标准,我更关注的是谢老师为什么一上来就提出这个问题?我觉得,关注这一点非常重要。在宪法学界,一直以来大家都觉得,由于我们国家不存在宪法诉讼制度因而也就不存在“宪法案例”,所以无论是编写的著作还是撰写的文章,都倾向于采用“宪法事例”这个概念。但在用“宪法事例”的时候,特定的“宪法事例”仅是一个“注脚”,至于它和相应的宪法规范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得到充分的阐释,因而在提高宪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方面存在不足。那么,谢老师为什么转而采用“宪法案例”这个概念呢?因为在他看来,假定一个国家存在宪法诉讼制度,当一个事件能够作为一个宪法诉讼案件而进入到宪法诉讼程序当中,那这便是一个宪法案例。所以,在宪法研习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仅凭“直觉”去“评判”一个事件是否具有宪法上的意义或影响,因为一个法律层面上的事件或问题同样可能是具有宪法意义的;而是要从“规范”去“分析”一个事件和宪法规范上的“因果关系”,这才称得上是“宪法案例分析”。因为,“宪法案例分析”的核心逻辑在于坚持规范宪法学立场,围绕完整宪法规范,审查个案事实要件是否匹配,从而触发对应法律后果。所以,谢老师采用“宪法案例(分析)”这个概念,实际上就是坚持宪法规范,从“内部视角”去做宪法解释的工作,进而推进我们对宪法的理解和适用。在这个意义上,采用“宪法案例(分析)”这个概念,我觉得可能会对我们认识和理解宪法,带来一种思维方式的转变,或者说是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提升。
第二,宪法的专业性。我们都知道,宪法是最具政治性的法律。宪法确实有较强的政治性,而越是强调政治性,它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就越容易被弱化。那么,如何展示宪法学的专业性?我觉得今天谢老师通过“宪法案例分析”给我们做了很好的演示。“宪法案例分析”是以宪法案例为依托,进而展开的一种规范分析与操作,其中包括个案的事实要件是什么、有几个事实要件,触发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等等。可以说,谢老师关于“宪法案例分析”的观点,有助于推动宪法学回归规范性,从而凸显宪法学的专业性。谢老师在报告中首先详细阐述了宪法的规范原理,进而在其指导下构建起来了涉及国家机构、平等权、自由权等的宪法案例分析框架,并以近年来发生的热点宪法案例为靶,向我们展示了如何通过“宪法案例分析”去解释、解决宪法问题。由此,让我们感受到,宪法不是抽象的原则或者精神、理念,宪法是能够用来实实在在回答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的;宪法学也不是谁都能够拿来评判一番,而是需要掌握专业知识才能去运用的一套精密的操作系统。所以说,开展“宪法案例分析”能够提升宪法学的专业性,使我们不再只是讨论观念和理念,而是实实在在地分析宪法案例、解释宪法规范、评价具体案件。
第三,宪法的应用性。在刚才的报告中,谢老师提供了一套“宪法案例分析”的操作系统。我认为,这套操作系统非常好,也非常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不能让这套操作系统仅供高校的老师、学生或者说宪法研习者去掌握。换句话说,这套“宪法案例分析”的操作系统非常值得推广,无论是对立法者还是执法者,都具有启发意义。立法者怎么去评判自己制定出来的某条规定符不符合宪法?应当怎么评判?执法者在具体适用法律法规的时候怎么确保它与宪法相符合?实际上,谢老师的报告在这些方面都给出了具体而深刻的见解。所以说,“宪法案例分析”这套操作系统,不仅我们要学习掌握,也应当着力向立法者和执法者推广;当这一点成为共识的时候,将有助于让宪法真正从庙堂之高走入日常生活实践。
再次感谢谢老师来到郑州大学法学院作报告!
感谢王老师!王老师一语点醒梦中人:最近我掉头发,不知道怎么回事,现在我恍然大悟!
下面我对王老师的三点感受做一个回应。
王老师指出了区分“宪法案例”与“宪法事例”的重要性。以往我没有太考虑这一区分有什么意义,但是经王老师指出后,我意识到“宪法案例”的概念其实能够帮助我们辨别出生活中哪些事件涉及合宪性问题,因此对于我们发现生活中可能存在的违宪行为并展开分析,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宪法事例”也有其独特的意义。如前所述,某个事件之所以被称为“宪法事例”,是因为它对于提升宪法意识、推动宪法实施等重要目的具有意义,但它本身并不涉及某一个行为是否与宪法规范相一致的问题。
我也很认同王老师的第二点感受,也就是通过从事宪法学的学习和研究,我们就应当能够对宪法案例进行分析。如果我们都能掌握这种能力,那么宪法学科也就会变得更加专业。实际上,很多人认为宪法学并不是一门专门的法学学科,或者说它的专业性比较弱。现在全国有六百多所法学院校,我很想知道教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老师们,他们的学历背景是什么样的。我相信,学宪法的老师中有不少或许并不是科班出身,他们甚至没有法学的教育背景,以前从事其他学科的研究。在法学各个部门法中,宪法学的门槛被认为是最低的,谁都可以来讲一讲。没有法学背景的老师可能没有自信去讲民法、刑法、行政法,但会有自信来讲宪法。这也说明,目前宪法学的门槛比较低,专业性不够强。而通过宪法案例分析,我们就能够使宪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变得更加专业。
在这里,我还可以讲一个小故事。某个学校有一位并不从事宪法学研究的法学学者,有一次他请客,请宪法学的几位老师吃饭。吃到一半,他提出来说,他想在宪法学学科带博士,想成为宪法学的博导。提出这一要求后,大家都有些意外。因为在此之前,这位学者几乎没有涉足过宪法学。由此可见,他自认为自己能够胜任指导宪法学博士生的任务。而这个学校的宪法老师们听到这个消息后感到非常意外,后来此事不了了之。无论如何,这个现象或许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王老师的第三点感受,我也非常认同。我们法学院的学生,未来有很多人会从事立法和执法工作,所以我们在宪法学的教学中就要把宪法案例分析纳入到日常的教学活动之中。等到他们以后走上工作岗位,从事立法和执法工作时,就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当然,与此同时,我们整个宪法学术共同体也应当与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保持密切的互动,向他们推荐和介绍宪法案例分析的做法。目前我自己在这方面也有一些尝试:我曾在一个中央国家机关做过关于如何分析宪法案例的报告,也去过两个法院做过关于宪法案例分析的报告。在法院做相关报告的时候,我的重点在于如何对法律作出合宪性的解释。
再次感谢王老师,感谢郑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