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燕瑀律师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所专职律师,擅长企业合规、合同纠纷等领域。在赵某诉甲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她精准锁定股东资格要件等,实现委托人诉求。甲公司诉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她面对一二审不利,复盘锁定争议点,精细化举证,精准适用法律,推动再审逆转,成功减损超450万元,维护国企权益,展现专业能力与精细化代理水平。
常燕瑀律师,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16年投身法律行业,2021年正式执业,现任律所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她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执业前,常燕瑀律师曾在某商业地产公司法务岗位任职多年,主导搭建公司风险内控体系、合同审查体系,规范化构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体系,全程协助公司代理诉讼案件、参与大型项目商务谈判,深度介入股权转让、房地产开发等核心领域法律事务。执业以来,她深耕企业合规与法律顾问、公司股东及股权纠纷等核心业务领域,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各类商事主体提供精细化、一站式法律服务。其擅长领域包括企业合规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公司股东及股权争议、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各类商事诉讼、仲裁争议解决。
股东知情权案:全面维权胜诉
在赵某诉甲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2022年6月1日甲公司成立,赵某持股30%为小股东,甲公司自成立后未按规定向赵某送达财务会计报告,也拒不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其查阅。2023年4月至8月,甲公司监事孙某、赵某浩先后成立乙公司、丙公司,与甲公司经营范围一致、注册地址相同,甲公司及大股东凡某未告知赵某,且甲公司以赵某同时为丁公司股东及监事为由,拒绝其查账。
常燕瑀律师作为赵某的代理律师,全程主导维权工作。首先履行法定前置程序,2024年2月26日协助赵某向甲公司邮寄律师函,明确查阅范围,甲公司签收后未回复。接着提起一审诉讼,在庭审中针对甲公司的抗辩理由逐一举证驳斥。代理二审程序时,提交二审代理词,从多方面深化论证。最终法院作出一二审民事判决书,完全采信律师意见,认定赵某股东身份合法有效,已完成前置程序,甲公司未举证证明赵某查账有不正当目的,支持赵某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会计账簿的诉请。
本案亮点众多。常燕瑀律师精准锁定股东资格核心要件,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方式,驳斥甲公司关于赵某丧失股东资格的抗辩。严格把控法定前置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并留存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深度论证查账目的正当性,采用限缩主义解释“不正当目的”,指出有限公司股东并非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主体,甲公司未举证证明赵某与丁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强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立法宗旨,结合甲公司实际情况,论证小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必要性。还援引多起类案裁判要旨补强论证效力,清晰界定举证责任分配,充分维护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财产损害赔偿案:力挽国企损失
甲公司系国有企业,乙公司为民营企业,2019年4月乙公司承租甲公司场地,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乙公司拖欠租金且拒签书面合同。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依法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乙公司签收后仍拒不搬离、结清租金。2021年3月甲公司委托第三方拆除场地内装修及设施设备并妥善存放,乙公司遂以财产损害为由起诉,诉请甲公司赔偿损失5595569元,经鉴定机构评估,案涉房屋装修及设备价值合计5159134元,一二审法院均判决甲公司承担较高赔偿责任,对国有资产权益造成重大风险。
常燕瑀律师作为甲公司的代理律师,面对不利局面,聚焦国有企业权益保护。全面复盘研判,锁定原判决存在的法律适用错误、鉴定结论采信不当、过错责任认定失衡三大核心问题,针对性制定再审代理策略。精细化举证,整理多组证据链,提交详尽再审申请书及证据目录。精准法律适用,强化抗辩说理,重点论证相关法律适用规则,细化损失分类。全程跟进再审及重审程序,推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再审中驳斥原判决错误,促使法院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阶段继续强化抗辩。
最终,本案成功逆转。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仅需向乙公司支付各项损失合计1084264.04元,返还现存可移动设备设施,驳回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相较于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减损金额达4511304.96元,减损比例超80%;相较于原一二审判决,分别减损1185189.96元、875076.96元,成功避免国有资产重大流失,充分维护了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常燕瑀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是商事领域值得信赖的维权律师。她所在的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榆林北路绿地双子塔南塔55层,为河南郑州及周边地区的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