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8日,最高检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申法涛律师从刑事辩护律师的角度,梳理出一套在审查逮捕阶段争取取保候审等非监禁措施的实务操作要点。
一、把握“7天黄金窗口期”,主动提交法律意见
审查逮捕阶段通常只有7天(刑诉法第91条),律师的核心工作必须在这7天内完成。根据《标准》,律师应重点做以下几件事:
第一时间会见嫌疑人,了解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否认罪认罚、是否有固定住址和工作、是否有帮教条件等。
主动联系承办检察官,告知已接受委托,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标准》第19条明确: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审查并在文书中说明是否采纳及理由)。
申请听取意见:如有可能,要求当面陈述意见。即便不能当面,也要通过电话、视频或书面形式留下记录(第19条)。
二、精准攻击“逮捕条件”中的薄弱环节
逮捕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证据条件 + 刑罚条件 + 社会危险性条件(第7条),律师应重点从这三方面入手:
(一)否定或削弱“社会危险性”(第10-11条)
《标准》第10条列举了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律师应当逐条对照,提出反证或反驳理由:
| 社会危险性情形 | 律师反驳策略 |
|---|
|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 嫌疑人无前科、有固定住所和工作、犯罪系偶发、已认罪悔罪、家属愿意管教等。如有被害人的,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
| 危害国家安全等现实危险 | 普通经济犯罪、非暴力犯罪一般不构成。需具体证据,不能推测。 |
| 毁灭、伪造证据、串供 | 案件主要证据已固定(如监控、书证、电子数据),嫌疑人已如实供述,无同案犯在逃或能通过电子监控等手段防止。 |
| 打击报复被害人等 | 无此类言行,或已与被害人和解。 |
| 自杀或逃跑 | 嫌疑人有固定住所、家庭、职业,无境外联系,愿意提供保证金或人保。 |
关键点:《标准》第11条要求公安机关必须移送社会危险性的相关证据。律师应审查公安机关是否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专门说明社会危险性。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律师应明确指出,并引用该条:“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作出不捕决定。”
(二)攻击“刑罚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标准》第9条明确,需要“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律师可以主张:
若无法否定徒刑以上,可转向“罪行较轻但无社会危险性”(第28条)。
(三)攻击“证据条件”:证据不足或非法
三、主动套用“应当不捕”的具体情形(第26-29条)
《标准》直接给出了多个“应当不捕”的明确情形,律师应当对照案情,直接引用:
(一)绝对不捕(第26条):
(二)证据不足不捕(第27条):
(三)罪行较轻且无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捕(第28条):
这里律师最常用的武器,包括:
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从犯、胁从犯,有认罪悔罪、自首、立功、退赃退赔;
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或赔偿损失;
刑事和解(自愿、合法、已履行或提供担保);
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有监护帮教条件;
已满75周岁;
其他。
实务操作:律师应尽快促成和解、退赃、取得谅解书,并提供学校、社区、单位的帮教证明。
(四)可建议监视居住(第29条):
如果符合刑诉法第74条(重病、怀孕、生活不能自理等),可以建议不捕,改为监视居住。
四、针对特殊人群,律师还应就这些方面展开重点辩护
五、程序方面,律师可以利用程序监督和非法证据排除施压
程序违法:若公安机关无管辖权(第18条),或未依法告知权利、未在法定期限内送案等,可提出监督意见。
非法取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并建议对侦查人员进行监督(第20条)。一旦启动排非程序,往往能争取时间或促成不捕。
侦查活动监督:如发现公安机关应当撤案而不撤、遗漏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可申请检察监督。
六、最后,律师还可以提出替代性非羁押方案
律师不能只说不捕,而要提出可行的替代方案,以打消检察官对“社会危险性”的顾虑:
七、如果已经被逮捕,合理期限后可尝试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虽然《标准》主要规范审查逮捕阶段,但其中对“社会危险性”的认定标准同样适用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律师可以在逮捕后合理期限后申请,引用同样理由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总结:
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不再是“旁观者”,而是法定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检察院必须听取律师意见并书面说明是否采纳(第19条)。律师要做的不是求情,而是用证据和法律条文证明不符合逮捕条件。
申法涛律师,郑州资深律师,十五年刑事案件办案经验,专门办理各类刑事案件。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案件(如企业家犯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案)、商业犯罪案件(如税务犯罪、发票犯罪)、金融犯罪案件(银行、贷款等相关犯罪)、公司相关犯罪案件(如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电信网络相关犯罪案件(如网络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帮信罪、掩隐罪、洗钱罪等)、各类诈骗犯罪案件(含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各类暴力犯罪案件(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毒品犯罪案件(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如贪污罪、贿赂罪、行贿罪、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等)、黑社会犯罪案件、卖淫犯罪(如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及淫秽物品犯罪案件等,以及其它刑事律师常规业务,如看守所律师会见(如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等)、申请取保候审(保释)、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案件咨询、刑事案件法律分析与评估、刑事案件论证、起草法律意见书、担任个人常年刑事法律顾问等,还包括特殊刑事案件办理,如死刑案件辩护、重大案件无罪辩护、死刑复核代理,重大案件刑事申诉(限无期徒刑、死刑案件)、冤假错案代理(限重大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等。
电话:1598187978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