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押过户”主要适用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未结清的按揭贷款,且按揭贷款当前无逾期。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不动产登记簿已记载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或者《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再行办理。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预购商品房或者已办理过首次登记、仍登记在开发企业名下的不动产不适用。
如果卖方的债务纠纷较多,或者有多个债权人,一旦在交易的过程中出现房屋被查封、拍卖的,就无法顺立过户了。
由于“带押过户”涉及的环节较多,双方要及时的关于司法查封状况,一旦有司法查封要立即终止资金给付和交易。
在遇到“带押过户”的房屋交易时,需要特别注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是否对财产转让有一定的限制或者禁止性约定,比如,是否已经有第三人因为善意取得、支付合理对价等因素对抵押物造成影响。而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房屋的抵押登记早在民法典施行前就已经存在,没有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是不能带押过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