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申法涛律师成功办理故意杀人罪命案刑事案件:故意杀人罪变故意伤害罪,重罪变轻罪,成功认定自首,死刑减为有期徒刑,大幅减轻处罚
张某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罪变为故意伤害罪,重罪变轻罪,成功认定自首,死刑减为有期徒刑,大幅减轻处罚)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和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当日二人因被害人醉酒发生口角,被害人遂想拿回赠予张某的首饰,张某不肯,被害人遂挥拳打了张某,因昔日被害人曾多次酒后殴打张某,其便拿起水果刀警告被害人不要靠近,被害人借着酒劲上前抢夺首饰,期间被害人受伤并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失血性休克死亡)。嫌疑人张某供述称,其在二人拉扯过程中伤到了被害人,并非持刀故意杀害被害人。
二、客观证据均对嫌疑人不利
本案的核心是关于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认定:如果像嫌疑人供述的那样,其是在拉扯过程中伤到被害人,则其对于伤害主观上是过失或者是放任,其行为在刑法上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间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无论是哪种,一般都是判处有期徒刑(手段特别残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如果是持刀故意刺伤被害人要害部位,则嫌疑人在主观上将被认定为故意,其行为将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最高判处死刑。但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不可见的,必须经由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但本案的客观证据均与嫌疑人的供述矛盾,且对嫌疑人不利。
1.死因鉴定报告和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身上不止一处伤口,而是四处,分别是手臂三处及颈部一处,其中颈部创伤由锁骨上方向下走行,深度达10公分左右,锐器割断颈部静脉,深至胸腔,刺穿肺脏,最重要的是,四处伤口方向一致,均是自上而下,符合自上而下刺入的特征。
问题是,这些伤口在拉扯过程中是不易形成的。因为,一般来说如果嫌疑人在拉扯过程中伤到被害人,伤口通常不会太多,且最重要的是,由于拉扯过程中双方的相对位置在不断地变化,伤口的方向很难完全一致:均自上而下。从直觉和经验来看,嫌疑人说谎了,其是故意持刀杀害被害人,而非拉扯过程中伤到被害人。
2. 嫌疑人供述自己是右手持刀,刀尖向上,在向右拉扯摆动的过程中水平刺伤了被害人。问题是,被害人尸体上的四处伤口均是自上而下,并不是水平方向。要知道,尸体是不会说谎的,因此,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再一次引人怀疑。
3.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显示,嫌疑人身体右侧有不少滴落状血迹,似乎印证了被害人在嫌疑人右侧受伤的事实,从侧面也证明嫌疑人似乎在说谎,即嫌疑人不可能是向右水平挥动右手的时候伤到了被害人,更可能是右手刀尖向下持刀杀害被害人。
4.案发后,市公安局对本案十分重视,遂组织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刑侦支队、公安分局的法医进行专家会诊,会诊一致认为被害人右手持刀、刀尖向下刺伤被害人的可能性最大,即嫌疑人没有如实供述致伤手段和过程。
三、检察院要求以故意杀人罪从严惩处被告人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一致认为,犯罪被告人故意持刀杀害被害人,且作案后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不好,不构成自首,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且建议从重处罚。
四、探求真相——律师应该像侦探一样办案
《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申法涛律师在拿到案卷后分析认为,仅从在案证据来看,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到案后拒不认罪,拒不如实供述案情,依法可以判处死刑,案件看似没有任何转机。但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该作何解释?难道被告人真的在撒谎?案件的真相是什么?
1.前往案发现场——发现蛛丝马迹
带着心中的疑问,我决定驱车前往案发现场。现场位于一幢独栋居民楼的一楼北侧的一间卧室,由于案件尚未审结,该卧室仍被公安机关的警戒线隔离着,好在北侧窗户的窗帘并未拉上,我才得以从窗外观察现场。总体来看,案发现场地面上的血迹较为分散,但总量并不算多,目测地面上的血量大概在200-300毫升左右,大致相当于一次正常献血的量,这远不能导致正常人因失血过多而死(正常人失血2升以上可引起死亡),但被害人又是失血性休克死亡,那么其他的血液到哪里去了?
另外,结合被告人供述和勘验笔录,我在现场大致推演了一遍事发经过和二人的移动轨迹。从血迹分布来看,被告人右侧的确有不少血迹,但左侧也有血迹,甚至前方也有少量血迹,那么如何确定被害人是在哪里受伤的?如果不能确定被害人受伤的位置,又如何认定被告人在撒谎?如何认定被告人刀尖向下持刀杀害被害人?显然,对于死刑案件而言,公安机关并未查清本案的全部真相。
2. 尸体会“说话”——检查尸体解剖详细经过
晚上,申法涛律师回到律师事务所,带着白天的疑问翻开尸体检验鉴定书,不断观察伤口的方向和肺部的损伤。申律师注意到,被害人身上除了上衣衣领处沾染少量血迹外(约50毫升),身上再无大面积血迹,与此同时,其肺部和胸壁之间却有大量凝固状血块,目测胸腔内血量约2升左右(已达致死量),也就是说,被害人受伤后大部分血液并没有流向体外,而是流向了胸腔。这也就解释了犯罪现场为什么没有留下大量血迹,而被害人又死于失血性休克的原因。
但血液为什么会流向胸腔呢?经查阅相关医学资料,原来因为人的呼吸作用,肺部和胸壁之间会形成负压状态,也就是“胸腔负压”,也正是因为这种负压存在,导致被害人受伤后血液不会大量流出体外,而是首先流向胸腔,等胸腔积血达到一定量血液才会外流。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受伤时并不会第一时间在地面留下大量血迹,而后期身体开始出血并滴落到地面上的位置也并不是受伤时所处的位置(被害人在移动)。如此看来,被告人身体右侧虽然有相对大量的血迹存在,但左侧和前方也有少量血迹,根据上面的理论,被害人很可能不是在右侧受的伤,并且不排除在前方或者左侧受伤的可能。根据被告人供述,其是右手刀尖向上持刀,二人当日发生了拉扯,如果拉扯过程中被告人向左下方挥动右手,完全可能在位于自己前方或者左侧的被害人身上造成自上而下的伤口。至此,被害人受伤时第一时间的位置成了本案的焦点。
五、看守所会见,真相浮出水面
鉴于被告人之前供述称,自己是右手持刀,刀尖向上,在向右拉扯摆动的过程中水平刺伤了被害人。辩护人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此进行核实,嫌疑人的解释是,由于事发突然且当时二人拉扯的时间非常短暂,自己并没有亲眼看到是如何伤到被害人的,其在看到被害人冲过来后由于恐惧不敢睁开双眼,拉扯几秒钟后被害人便受伤了,其之所以供述称向右拉扯摆动过程中水平刺伤被害人是因为被害人受伤后曾靠在右边的墙上。也就是说,上述被害人受伤的过程只是其主观猜测。紧接着,辩护人追问被告人,当其发现被害人受伤时被害人所在的位置在哪里?被告人说大概在自己的前面,而非在右面!辩护人又追问,那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为什么没有提到这些,被告人说公安机关根本没有问及被害人受伤后第一时间的位置。至此,真相水落石出,原来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一直是认为被告人右手持刀刀尖向下捅刺被害人,并未考虑到被害人在前方或左侧受伤的可能性——侦查机关的疏忽给本案带来了转机。
六、庭审现场
开庭前,法院刑事审判庭通知我,主办检察官申请主法医出庭,对此我当然知道其用意,控方无非想借助专业人士的证言再次证明被告人没有如实供述致伤方式,认罪态度不好等等。此外,控方似乎感觉自己胜券在握,还刻意邀请了当地法学院一众师生旁听庭审。
不出意外,这场庭审的焦点正是查明本案的致伤方式,而致伤方式又和被害人受伤时的位置直接相关,除此之外,这些相关的言词证据还要和在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至少不能相互矛盾。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了第一轮讯问,被告人供述稳定且和庭前供述一致。辩护人紧接着对被告人进行发问,明确了被害人受伤时第一时间的位置,并就被告人的供述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公诉人显然觉得有些出乎意料,控方并没有想到被告人会当庭供述称被害人在自己的前方,辩护人紧接着对被告人庭前的猜测性供述作出解释。
发问结束后,公诉人申请法医出庭,不出意料的是法医的证言和庭前的专家会诊意见如出一辙,证明被告人右手刀尖向下持刀刺伤被害人的可能性最大。作为回应,辩护人的发问主要结合庭前发现的疑点,围绕胸腔内的大量积血、胸腔负压、犯罪现场地面上的血迹等展开,并拿出刀具模型和法警当庭演示案发过程。虽然法医并不愿承认我所提出的种种可能,但主审法官却意识到公安机关侦查的漏洞,以及我提出的被害人在前方甚至左边受伤的可能性。之后我把这种可能性和现场的血迹等客观证据进行了结合,还原了案发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移动轨迹和案发经过。
在法庭辩论阶段,我又指出被害人在左侧或前方受伤虽然是小概率事件,但结合全案证据并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具有真实性,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发经过,按规定应该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七、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根据出庭法医的证言以及庭审现场的演示,不能排除被告人右手刀尖向上持刀致被害人受伤的可能性,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相对位置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在被害人屈身或弯腰等降低高度的情况下,被告人供述的握刀方式也能形成被害人身上的创口。但鉴于被告人的拉扯挥动动作与被害人受伤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在自己附近仍不顾后果做出上述行为,其对被害人受伤持放任态度(间接故意)。因此,公诉人指控故意杀人罪不成立,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态度较好,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
八、最终判决
故意杀人罪变为故意伤害罪,成功认定自首,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申法涛律师,郑州著名刑事律师,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律师团队负责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十五年刑事案件办理经验,专门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专业领域:经济犯罪案件(如企业家犯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案)、商业犯罪案件(如税务犯罪、发票犯罪)、金融犯罪案件(银行、贷款等相关犯罪)、公司相关犯罪案件(如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电信网络相关犯罪案件(如网络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帮信罪、掩隐罪、洗钱罪等)、各类诈骗犯罪案件(含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各类暴力犯罪案件(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毒品犯罪案件(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如贪污罪、贿赂罪、行贿罪、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等)、黑社会犯罪案件、卖淫犯罪(如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及淫秽物品犯罪案件等,以及其它刑事律师常规业务,如看守所律师会见(如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等)、申请取保候审(保释)、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案件咨询、刑事案件法律分析与评估、刑事案件论证、起草法律意见书、担任个人常年刑事法律顾问等,还包括特殊刑事案件办理,如死刑案件辩护、重大案件无罪辩护、死刑复核代理,重大案件刑事申诉(限无期徒刑、死刑案件)、冤假错案代理(限重大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等。
电话:15981879782(微信同号,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