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查询物业管理信息时,无意中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政务公开页面看到一则关于“出台郑州市物业管理指导限价建议”的答复(关于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20250080提案的回复)。笔者认为,该答复中的一句话存在两处值得商榷之处,特此提出,供各位读者参考与讨论。
该答复原文写道:“2018年,住建部放开物业费价格,除保障房外,实行市场调节价,河南随之放开。”
笔者认为,这句话存在两处事实偏差:一是时间不准确,二是放开物业费价格的行政主体不符合实际。具体理由如下:
1、住建部并无放开物业费价格的职责权限
而检索国家发改委的职能配置发现和“价格”二字有关的职责有两处,分别是:(三)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参与拟订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十七)职能转变。3.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审批、核准范围。深化价格改革,及时修订调减政府定价目录,健全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加快推进政府监管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此外,国家发改委的内设机构价格司专门履行价格有关的职责。如监测预测预警价格变动,提出价格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推进重要商品、服务和要素价格改革。组织起草有关价格和收费法规草案和政策。组织拟订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重要收费政策,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组织重点行业、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按规定承担政府定价项目成本监审。
由此可见,放开物业费价格属于价格管理权限,依法由国家发改委行使,而非住建部。答复中“住建部放开物业费”的表述,在行政主体归属上并不准确。
2、国家发改委发布过放开物业费价格的文件,住建部并未发布
2014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其中明确规定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该文件是物业费价格放开的主要政策依据,而住建部从未发布过类似文件。
3、河南省物业费价格放开的时间是2015年,而非2018年
国家发改委2755号文发布后,河南省迅速跟进。2015年6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35号),其中第十一条明确提出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随后,河南省发改委出台《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将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收费移出政府定价目录,仅保留“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以上事实表明,河南省物业费价格放开的时间节点为2015年,并非答复中所称的“2018年,河南随之放开”。2018年施行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对已有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和规范,而非放开物业费价格的起始时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答复中的“2018年,住建部放开物业费价格,除保障房外,实行市场调节价,河南随之放开”这句话,在时间节点和行政主体两方面均与事实不符。建议修正为:“2014年,国家发改委放开物业费价格,除保障房外,实行市场调节价,河南于2015年随之放开。” 如此表述才准确反映政策演进脉络。
本文所引用的政策文件及公开信息均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等),笔者仅基于现有资料进行事实梳理与逻辑分析,旨在促进政策讨论与政务公开的准确性。文中观点仅为笔者个人学习与交流之见,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政策建议,亦不代表任何机构或官方立场。由于政策文件及解读可能随时间更新或存在不同理解,若有疏漏或不当之处,欢迎读者批评指正。对于依据本文内容所作出的任何决策或行为,笔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需用于正式用途,请以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文件或解释为准。原创文章,欢迎点赞转发评论,评论由系统自动精选,运营者不做任何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