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摘套”行为如何构成强奸罪?
——申法涛律师深度解析“性同意”背后的法律红线
核心提示:一场事先约定的性交易,因男方中途偷偷摘掉安全套,演变为一起刑事犯罪。被告人周某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案情直击
时间:2026年1月16日
地点:某酒店房间
案情:被告人周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约至酒店进行性交易。事前,王某某明确提出必须使用安全套,周某某表示同意。然而在性行为过程中,周某某偷偷摘掉了安全套。王某某发现后当场提出异议,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发生性关系。周某某非但未停止,反而采取抬颈、扇耳光、咬胳膊等暴力手段,强行继续完成性行为。
法院判决:强奸罪,有期徒刑二年
二、释法说理:——关于性自主权和性同意权
(一)性工作者也享有性自主权
必须首先强调的是,性交易的违法性并不导致妇女丧失性自主权。刑法平等地保护每一位女性,不能因性交易的存在就对该妇女的性自主权加以限制。正如申法涛律师在其刑事辩护实务中所反复强调的,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即自主决定是否发生性关系以及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方式、场景等相关因素,不受任何强迫和干预。性自主权的本质是性自由,表现为个人对性意志自主且持续的控制。性工作者同样享有这一权利,任何未经同意的性行为都是对其权利的侵犯。
(二)性自主权意味着性自由,也就意味着性同意可以撤回
1.性同意的基本概念
性同意并非抽象、概括的性意愿,而是针对性行为的实质内容作出的具体意思表示,具体包含以下要素:
| 要素类型 | 具体内容 | 法律意义 |
|---|
| 对象要素 | 发生性行为的特定相对人 | 具有严格人身专属性,仅对特定人有效 |
| 行为要素 | 方式、地点、安全性等 | 应在私密、安全、恰当的方式进行 |
上述两项要素共同构成完整的性同意。任何一项发生实质改变,原有的性同意即失去效力。
2.性同意可以撤回
性同意的撤回应遵循以下原则:
3.哪些情形可以撤回性同意?
当性行为相关要素的变更足以突破性行为私密、安全、恰当的基本要求,侵害妇女人格尊严、健康等基本人身权利时,即构成性同意的实质变化。典型情形包括:
擅自变更性行为对象;
擅自采用性虐方式,影响女性身心健康;
擅自对性行为进行网络直播,有悖私密性质;
擅自不采取安全措施,危害女性健康安全。
三、不戴安全套侵害了女性的性自主权
随着时代发展,在性行为中采取安全措施已逐渐成为共识,这既是防范疾病传播的现实需求,也是个体社会责任与公共卫生意识的体现。特别是王某某身为性工作者,采取安全措施直接关系其健康与安全。
在本案中,性交易发生之前,王某某明确要求“必须使用安全套”,该要求属于性同意的实质内容。周某某的摘套行为导致性同意的实质内容已被破坏,王某某有权撤回性同意。此时,周某某继续使用暴力违背妇女意志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四、申法涛律师特别提醒
强奸罪的核心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而非被害人的身份或职业。性工作者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性自主权,任何以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性同意并非一劳永逸。当性行为的实质内容发生改变,特别是当安全性这一基本要求被破坏时,妇女有权随时撤回性同意。男性不能以“对方曾经同意”为由,强行实施违背对方当前意志的性行为。法律保护的是每一位女性在任何时刻的真实意愿,而非某一次的历史同意。申法涛律师,郑州专业刑事律师,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律师团队负责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十五年刑事案件办理经验,专门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擅长领域:经济犯罪案件(如企业家犯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案)、商业犯罪案件(如税务犯罪、发票犯罪)、金融犯罪案件(银行、贷款等相关犯罪)、公司相关犯罪案件(如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电信网络相关犯罪案件(如网络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帮信罪、掩隐罪、洗钱罪等)、各类诈骗犯罪案件(含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各类暴力犯罪案件(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毒品犯罪案件(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如贪污罪、贿赂罪、行贿罪、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等)、黑社会犯罪案件、卖淫犯罪(如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及淫秽物品犯罪案件等,以及其它刑事律师常规业务,如看守所律师会见(如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等)、申请取保候审(保释)、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案件咨询、刑事案件法律分析与评估、刑事案件论证、起草法律意见书、担任个人常年刑事法律顾问等,还包括特殊刑事案件办理,如死刑案件辩护、重大案件无罪辩护、死刑复核代理,重大案件刑事申诉(限无期徒刑、死刑案件)、冤假错案代理(限重大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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