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指导意见和省实施方案,2019年11月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洛阳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洛医保〔2019〕44号),具体政策:
1、保障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我市基本医保特殊疾病门诊鉴定标准的“两病”患者;
2、用药范围是为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目录范围内的降血压和降血糖药品;
3、根据我市居民医保基金承载能力,将各种类型高血压及糖尿病保障病种,共用同一个支付限额。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月支付限额为20元/人,与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共用一个封顶线。
参保患者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按照50%比例报销。其中乙类药品首自付比例与我市居民医保乙类药品首自付比例保持一致。该政策已于2019年11月30日起开始实施。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可以在我市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中心(社区站)、乡镇卫生院(卫生室)就医,享受“两病”待遇。城镇职工医保不享受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