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案件中,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针对律师反映强烈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老三难)以及“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新三难),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于2026年3月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若干措施》。这份文件不搞花架子,而是直击痛点,试图通过一套可操作的规则,让律师在郑州办案不再“处处碰壁”。
一、 解决“老三难”: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
在刑事辩护中,会见、阅卷、取证是最基础的执业权利。如果这些环节受阻,后续辩护便无从谈起。
刑事会见不得附加“隐形条件”
过去,律师常被看守所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未网上预约”等理由拒之门外。新措施明确:
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会见;
不得以未网上预约为由拒绝安排会见;
律师可以携带电脑会见,也可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
这意味着,只要手续齐全,会见就应当被保障,预约系统只是方便律师的工具,而非人为设障的借口。
电子阅卷普遍化
针对阅卷耗时费力的痛点,文件确立了“电子卷宗为主”的原则:
检察院一般应当提供电子卷宗;
符合互联网阅卷条件的,三日内完成办理和答复。
这一变化让律师告别抱着几十斤纸质卷宗来回奔波的“搬运工”角色,把省下的时间真正用于研究案情、撰写辩护意见。
二、 庭审实质化:让律师把话说完
法庭是律师的主战场。如果发言权得不到保障,辩护就成了“走过场”。新措施在保障庭审诉权方面着墨颇多。
1. 法官不得随意打断律师发言
文件明确要求:法官在庭审中不得侮辱、嘲讽律师,不得随意制止和打断律师正常发言。除非律师当庭攻击政治制度等严重情形,一般不得采取责令律师退出法庭的措施。这为律师依法独立辩护划定了“安全区”。
2. 复杂案件至少进行二轮辩论
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庭审至少应进行二轮辩论,确保控辩双方能够充分交锋,避免辩护意见因时间仓促而被“掐头去尾”。
3. 认罪认罚案件不“绕开”辩护人
针对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情形,文件特别强调要“引起足够重视,充分听取辩方意见”。这一规定尊重了律师的独立辩护权,防止认罪认罚程序异化为对辩护权的挤压。
4. 判决书不得遗漏辩护观点
裁判文书必须对律师提交的证据及辩护意见进行全面总结概括,不得遗漏任何观点。这迫使法官正面回应律师的论点,让判决经得起推敲,也给了当事人一个明白的交代。
三、 审前程序:落实辩护律师话语权
刑事辩护的重心正在前移,批捕、起诉阶段的律师意见往往能决定案件的走向。新措施在这一环节也设计了多项保障。
审查逮捕阶段必须听取律师意见
检察院拟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征询辩护律师的意见。这意味着“不捕意见”不再只是走走形式,而是被正式纳入决策流程。
认罪认罚案件必须通知辩护律师到场
已委托辩护律师的,检察院应当提前通知律师,确保签署具结书时律师在场并有明确意见,不得绕开辩护律师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这保护了委托关系的严肃性,避免犯罪嫌疑人因缺乏专业帮助而稀里糊涂认罪。
四、 权利救济:解决“投诉无门”
权利要靠救济来保障。新措施打通了律师维权的“最后一公里”。
明确受理机构与时限
增设“联合调查组”与跨部门协调
对于情况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案件,可启动联合调查组机制——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共同查明事实。重大突发事件还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引入检察监督渠道
律师除了向办案机关投诉,还可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区”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控告。这相当于为律师维权增加了一条“上诉通道”。
五、 双向规范:构建良性法律职业共同体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并不意味着放松对律师的执业要求。新措施同时注重规范律师行为,维护司法秩序。
这种双向制约,旨在构建一种“清清爽爽”的良性互动关系,让法律职业共同体既有温度,也有边界。
结语:
郑州这份《若干措施》的出台,只是一个开始。它把散落在各个法律条文中的原则性规定,变成了可操作、可检查的具体规则。它让律师走进看守所、检察院、法院时,手里多了一份底气;让法官打断律师发言前,心里多了一层顾忌;让那些试图用程序壁垒阻碍辩护的行为,有了被纠正的依据。
当郑州的律师能够顺畅地会见、高效地阅卷、在法庭上把话说完、让辩护意见被写进判决书——那时候,这份文件才算真正完成了它的使命。
郑州申法涛律师团队,受理全国刑事案件,专业领域:经济犯罪、商业犯罪、金融犯罪、诈骗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等多个领域,并为关押在看守所(如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死刑辩护、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等全方位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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