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临危受命 更换律师
凌晨一点,电话铃响。
“律师,求您救我儿子!”电话那头,一个苍老的女声带着哭腔,“我儿子罗远涉嫌杀人,关在第三看守所……之前请的律师说可能要判死刑……可我们不相信他会杀人!”
我看了眼时钟:凌晨一点十五分。
“明天上午九点,到我办公室来。”
第二天,罗远的母亲和姐姐罗娟如约而至。罗母双手紧攥着一个破旧布袋,指节泛白。
“律师,这是我弟弟案子的所有材料。”罗娟掏出《起诉意见书》副本。
我快速浏览:罗远,31岁,农民,涉嫌在被害人高建平、王秀兰家中将二人杀害后放火焚尸。
“之前律师怎么说?”
“说证据确凿,罗远也认罪了,只能争取保命……”罗娟声音发颤,“可我弟说他没杀人,认罪是因为侦查人员说认了就能回家……”
我合上材料:“这个案子我接了。你们从现在开始只能相信我。”
送走她们,我重新翻开《起诉意见书》。目光落在最后一页:“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高建平头面部未见明显锐器创口,颅骨未见骨折;被害人王秀兰颅骨开裂,额部及顶部硬膜外血肿……”
一个用砖块击打头部的人颅骨完好?一个被肘击胸部的人颅骨开裂?
这个案子,有问题。
第二章 看守所火速会见
第三看守所会见室。罗远被带进来时,眼神空洞,手脚拖着镣铐。
“律师?”他拿起话筒,声音沙哑。
“你母亲委托我辩护。现在,我要听真话。”
他低下头:“我认罪了。在派出所就认了……他们说认了就没事了,我不懂,就签了。后来每次提审都让我再说一遍,说到最后我自己都分不清哪些是真的……”
“案发当晚你在哪?”
“在高建平家喝酒,喝完睡西屋。第二天醒来就听说他们死了。”
“有人证明你在西屋吗?”
“没有。”
“你为什么认罪?”
他眼泪掉下来:“他们说证据都定了,认罪态度好能判轻点。我怕死……”
我压低声音:“从现在开始,任何人提审,你只说一句话:‘一切以我的律师意见为准。’”
他拼命点头。
“供述细节里,哪些是有人教你的?”
“砖头……他们问我用什么打的,我说不记得。他们问是不是砖头,我想院子里有,就说是。放火也是,他们问是不是用打火机点纸片再点蚊帐,我想可能是,就说是……”
我的手在桌下攥紧。
走出看守所,天已黑。从表面看,罗远认罪,供述与现场大量印证,是个铁案。但越是“完美”的印证,越需警惕。
第三章 刑侦大队的交锋
第二天,我来到刑侦大队。承办民警陈建国,四十多岁,眼神锐利。
“律师,罗远的案子我们办得很扎实。”
“我想看看案发现场的原始照片。”
他盯着我几秒,取出档案袋。
照片上,鸡舍下只有几块零散砖块,数量不够七块。另一张照片上,砖块断面新鲜。
“案发二十天后提取的砖块,断面新鲜?”我问,“救火现场被水冲过,被踩过,二十天后挖出来断面像刚砸开的?”
陈建国脸色变了:“可能被压在下面没被水冲。”
“罗远供述用半块砖或断成两截的砖,你们提取的却是七块碎砖。这能拼成一块整砖吗?”
他没回答。
“这个案子,证据有疑点。”我说。
他沉默良久:“罗远自己都认了,供述和现场也对得上。你说他无罪,那他怎么知道那么多细节?”
“那些细节,是真的对得上,还是被‘对得上’?”
他没再说话。
第四章 检察官咄咄逼人
检察院阅卷室。承办检察官吴启明,戴金丝边眼镜,眼神咄咄逼人。
“律师,证据很扎实,您要做无罪辩护?”语气带着嘲讽。
我翻看卷宗:
尸检报告:高建平颅骨完好,王秀兰颅骨开裂。
现场勘查:主卧室燃烧程度重于客厅。
补充勘查:鸡舍下提取7块碎砖,可拼接成一块整砖。
火灾原因认定书:人为放火。
理化检验:高建平醉酒。
证人证言:邻居杨永发听罗远说要去高家;高建平女儿听杨永发说罗远去;麻将摊老板张翠花证明罗远寄放过背包,听王秀兰说罗远在她家住了六七天;多名邻居证明火灾报警时间约22时,与罗远供述放火时间吻合;证人李建国证明救火时大门被锁。
罗远供述:用砖砸高建平头部,肘击王秀兰胸部;点纸片点蚊帐放火;离开时关门。
我合上卷宗:“第一,没有一个人亲眼看见罗远案发时在高家。第二,所有客观证据都是先收集后供述,没有一个是根据他供述找到的。第三,供述与证据矛盾:他说用砖砸高建平头部,高建平颅骨完好;说用肘击王秀兰胸部,王秀兰颅骨开裂。作案工具,他说用半块砖,现场却是七块碎砖。”
吴启明的笑容消失。
“这些疑点不排除,拿到法庭上会被打散。”
第五章 律师团队找出证据漏洞
律所会议室,白板上写满案情。
“这个案子有三个缺口。”我指向白板:
缺口一:缺乏在场证明。 所有证人只能证明罗远去过高家,不能证明案发时他在现场。
缺口二:客观证据关联性不足。 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火灾认定书等,都不能直接指向罗远,只有加上他的供述才能指向他。
缺口三:供证矛盾无法排除。 作案手段与尸检矛盾,凶器数量与供述不符。这些矛盾涉及定罪核心,无法排除则证据链条断裂。
“一审可能输,但只要疑点存在,上诉就有希望。”
第六章 中院一审,开庭不利
一个月后,市中院开庭。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罗远因口角生恼,凌晨潜入卧室,用砖块击打、肘击致二人死亡,后放火焚尸。
“被告人罗远,你有无异议?”审判长问。
“有异议。我没杀人。”
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出示证据,每组都说:“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
轮到我辩护。我将补充勘查照片投到屏幕:“案发二十天后提取的砖块,断面新鲜。现场经过救火、勘查、群众围观,二十天后断面怎会如此新鲜?罗远供述用半块砖或断成两截的砖,现场却是七块碎砖。这七块砖是如何从‘半块’变成‘七块’的?”
公诉人反驳:“可能是砸击时碎裂或救火中被破坏。罗远辨认照片确认是凶器。”
“他辨认的是照片,不是实物,且已被关押近两月,辨认效力存疑。”
庭审持续一天。
一个月后,判决下达:罗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
罗母当场晕厥。
罗远被带下去时回头看我,眼神里有不甘和期盼。
上诉,才刚刚开始。
第七章 坚持上诉,柳暗花明
上诉状我亲手写,理由三条:在场证据不足、客观证据关联性不足、供证矛盾无法排除。
三个月后,二审裁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拿到裁定时,我抬头看天。天空很蓝。
罗娟打来电话,哭得说不出话。
三个月后,重审开庭。
公诉人站起来:“经补充侦查,本案证据仍存在无法排除的疑点。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证据不足,依法撤回起诉。”
审判长看向罗远:“被告人,你有何意见?”
罗远眼眶泛红:“谢谢法庭。”
审判长敲响法槌:“准予撤诉。被告人罗远,当庭释放。”
旁听席爆发出哭声。罗母冲上前抱住儿子,母子俩抱头痛哭。
我站在一旁,没有言语。
多年后有人问我最难忘的案子,我说是那个认了罪的杀人犯最后无罪释放的案子。法律的意义,不是惩罚有罪,而是保护无辜。而保护无辜,有时需要对抗所有人——包括被告人自己。
【案件启示】
罗远案发回重审、证据不足无罪,给予深刻启示:
第一,口供不是证据之王。 罗远虽认罪,但口供与客观证据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口供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链条,单凭口供定罪是司法大忌。
第二,客观性证据是定罪基石。 本案客观证据均不能直接指向罗远,且均为先取证后供述,缺乏根据口供取得的隐蔽性证据。无客观证据支撑,再多的“印证”也是空中楼阁。
第三,疑罪从无是原则。 当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关键事实不清时,法院必须坚守疑罪从无。错判无辜比错放有罪对法治伤害更大。
第四,刑事辩护的价值在于守护真相。 即使被告人认罪,即使证据看似“铁板”,律师也应独立审查,发现疑点,提出质疑。这不是为犯罪开脱,而是为防止冤错。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只要有人愿意为它坚守。
专业领域:经济犯罪、商业犯罪、金融犯罪、诈骗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等多个领域,并为关押在看守所(如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死刑辩护、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等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