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到发票犯罪,大家只想到虚开发票。
实务中,很多企业是因为“不懂”踩进刑事红线。
一、接受虚开发票(同样犯罪)
● 明知发票是虚开仍入账抵扣
● 资金回流、无真实业务
● 同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介绍他人虚开
● 帮忙牵线、介绍开票
● 不收钱也可能构成共犯
● 司法实践中大量追责
三、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 不知情、业务真实
● 仍需:进项转出、补税
● 能证明善意可免罚,但税要补上
四、发票开具与实际不符
● 品名、数量、金额、货物不一致
● 为了抵扣、为了成本“改票”
● 可被定性为虚开行为
五、丢失、损毁、隐匿会计凭证
●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
● 情节严重可判刑
● 很多企业为“躲稽查”反而罪上加罪
发票无小事,一字之差、一步不慎,就可能从行政违法变成刑事案件。
郑州税务律师 · 王京涛
段和段(郑州)合伙人|律师+税务师双证
郑大法律硕士
✅ 税务稽查 · 涉税刑事 · 税企争议 · 土增税清算
📍 郑州企业税务风险与争议解决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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