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总形成了郑州法院《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指引》,共27条。
1-3.略
4.合理怀疑,一般是指侦查卷宗中存在的或者辩方提出的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排除合理怀疑,必须对该无罪、罪轻证据材料进行查证、落实。
5.财产犯罪案件,被害人报警时间距指控的犯罪行为实施时间相隔较长,特别是曾存在侦查机关不立案、检察机关不批捕等情形,一定要重视民事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区分。
7.如先证后供,且其他直接、客观证据单薄,认定有罪要慎重。如先供后证,根据被告人供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证据,且其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可以定罪。8.同案犯先行审理并判决的,同案犯的证据、判决均需作为本案证据出示、质证。9.关于审计报告的审查,形式上审查审计机构、人员的资质,审计人员是否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等;实体上审查检材的来源及完整性,审计报告与被告人、被害人言词证据是否具有重大矛盾、能否作出合理解释,是否明显违背常识常情常理,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等。11.特殊行业诈骗案件,如需要运用经验法则认定有无犯罪故意,经验法则首先考虑行业从业人员的经验。如古董、字画交易类案件,除考虑交易方式是否符合一般人的交易习惯外,还应充分咨询行业从业人员、行政执法人员。
12.零口供案件,如运用间接证据认定事实的,必须排除无罪的合理怀疑。
13.被告人当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但又笼统地表示认罪认罚的,不能认定认罪认罚。14.互殴型故意伤害案件:(1)根据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还原;(2)对未证明或存疑部分,根据一方作出的对己方不利的证言以及能够印证部分继续还原;(3)根据客观证据,运用经验法则、印证规则还原;(4)仍存疑的,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16.达到罪量规定的犯罪,如欠缺犯罪预防必要性或有其他政策性出罪因素等,可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17.有罪无罪有争议的,不定罪或者不按犯罪处理效果更好,不要勉强定罪。18.虽然不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但情形近似的,可以考虑刑法第13条“但书”、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第63条报请法定刑以下量刑、第72条缓刑等。19.交通肇事案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或谨慎驾驶义务造成事故的,入罪要格外慎重。20.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如果定一罪就能对整个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评价并做到罪责刑相当,考虑定一罪;否则,考虑定数罪。21.行为人有无伤害故意,结合双方关系、打击部位、强度、次数、对方人员多少、被害人年龄、体质等因素,并结合该行为通常情况下会不会致人伤害的常识综合判断。主观出于一般殴打的意思,造成死亡后果的,可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后果的,可认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只是造成轻伤,一般不认定故意伤害罪。22.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是否定罪以及如何量刑,综合考虑当事人日常关系、案发原因、施害方式、受伤部位、致伤原因、事后表现等。23.除法律或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外,不能因被告人不具备“赔偿被害人”“退缴违法所得”“当事人谅解”等从宽情节而从重处罚。24.被告人数众多的有组织犯罪或者共同犯罪案件,存在一人犯数罪的情况时,应当重点审查被告人是否构成特殊自首。25.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人、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可视为自首。26.只有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该罪的最大限度,且没有任何从宽处罚情节,才能考虑对被告人顶格判处刑罚。27.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超过对应法定刑幅度中线,除了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外,没有其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要慎以最低线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