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月
看完文章泪崩了。这两年多来,熬过了多少个不能入睡的夜晚,已有严重的精神问题。自古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若是我欠的,我砸锅卖铁也得还。但为别人的债务担责,不能理解,也不甘心。愿能还我们一个公平!
@杨永东
作为被追诉的善意历史股东之一,三年来被原告断掉了我所有的生活来源,差点流落街头。手捧并不熟悉的法律日夜苦读,期望在漫天黑雾中寻找到正义和公平。如今终于见到曙光,希望立法机关早日出台解决方案,让我们这些无辜受伤害的历史股东从职业追债公司编织起来的罗网中找到出路。
@Mandy
10年前刚步入社会无知当了挂名股东,退出公司10年了,退出无债务,现在被不认识的人起诉,全部银行卡冻结、被限高,没天理。
@谢谢
老赖早已离婚资产转移,却坑得历史股东重度抑郁,怀疑人生,一生背债。法律是正义的守护者,不是老赖的温床。
@🌙 韩
作为无辜的历史股东,每天生活在惶恐之中。
@JF~
同为受害者,背负了巨额债务,每天活在痛苦煎熬中。
@安琪
这一年多,大家都太苦了,很多已经妻离子散了,还有的付出了生命。
@可乐
无辜的历史股东甚至因为冤屈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希望尽快制止这场荒唐的闹剧,还社会一个公平正义。
@秋天
好想哭,真的太可怜了!这些无债善意转让股权的历史股东真的好冤,一辈子心血啥都没有了。家被摧毁,上有老下有小,这背后造成的伤害有多大?多少人承受不住,身体都垮了,患抑郁症了!
@驿站
无债转让的历史股东过的生不如死,官司缠身。
@LC
要探究本质、区分善恶,“一刀切”的判责,不知道毁了多少家庭。
@姚
被影响的善意历史股东们,年龄段横跨60后、70后、80后、90后,这些人上有老下有小,其中有多少人已经家庭破裂,又有多少人不得不耗尽心力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灾难一般的官司!这些善意历史股东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财产被冻结,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决,甚至有人直到执行才知道自己涉诉。更有无良律师,钻法律漏洞,让善意股东们求告无门!善意股东们都有“死都不替别人还债”的决心!
@卞绍莉
历史股东成为现任股东的债务背锅侠,这将会造成社会失序,矛盾持续激化,不利于社会稳定。历史股东被做局的太多,如果再不出台司法解释,设定追溯时效或认定特殊历史时期过桥资金抽逃无责,那么一系列的悲剧将会越来越严重。
@北鱼不该在黛溪打怪
不管是历史股东还是名义股东,请求司法有关部门重视这类问题。
@建筑资质新办
赶紧把残害历史股东的漏洞给补起来吧,作为历史股东真的担惊受怕地过每一天。
@星辰stars
无辜历史股东不能因此沦为牺牲品。无数的诉讼案件中,牵连了多少无辜的家庭,动摇社会公信力,阻碍民营经济发展。
@周树林
目前一时半会看不出来,时间一长,恐怕投资入股的人会望而却步。
@M
一次当股东提心吊胆一辈子,谁还敢创业?
@秋天🍎
历史股东吃了这亏,身边的亲戚朋友看到谁还敢创业!
@勿忘初心
这样搞谁还敢注册公司?已严重影响民营经济生态,损害法治公信力,希望能尽快完善法律。
@落叶
这种恶意追历史股东的行为,严重影响创业者的积极性,影响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请修正法律漏洞,还无辜历史股东一个公道!
@岁岁皆安
请关注历史股东被诉乱象!拒绝“一刀切”审理,严查债务产生时间、债务性质,不要把早期创业的这些人都一网打尽啊!
@木叶
多年前合法转股的无债历史股东,不应该不断被累诉。即使同一公司同一法院赢了5次诉讼了,都还要不断被无门槛起诉。该公司现股东还在全国扩大经营,官司都累计近百个了。我们这类无辜的人就要被迫花大量时间金钱一辈子应诉,随时被冻结,毫无安全感。
@julie
截至日前,我作为三次被恶意起诉的名义历史股东,深深痛恨这种明知无辜却刻意发起的恶意诉讼,深陷无尽诉累苦不堪言。
@Asica.怀远石榴
未参与,未获利,一日被挂名,终身被追责。搞得人身心俱疲,徒增诉累。法不能给不法低头,基本的公序良俗至少要遵守吧。
@静待花开
一日股东,成了一辈子的噩梦。
@湘军group--张艳
希望司法能早日填补漏洞,不能一日持股,终生担责。
@A·美金评球资讯
为了维护股权交易的稳定性、重塑市场交易的安全预期,强烈呼吁:对善意、无过错、已合法变更登记的历史股东,应设立诉讼时效,方显公平正义,营商环境得以健康净化,杜绝不合理“终身追责”,消除行业寒蝉效应,让千万家庭回归正轨,让无辜个体摆脱无妄枷锁,重拾生活希望!
@王宏
强烈建议对于2014年之前特殊时代背景下注册公司的历史股东应有个诉讼时效,不能秋后算账。他们在无债务且善意转让时债务都没发生,却要替现公司背债付出倾家荡产的后果是及不合理的,历史股东不参与管理、不参与分红,却要为不相干的人背黑锅,这背后是无数个可怜的家庭,一辈子心血被人“合法”抢劫走!
@开心就好
应设定转让诉讼时效,公司转让3年后就不应该再追究之前的股东,不能当一日股东被终身追责,望尽快堵住这漏洞,挽救无辜历史股东!
@A王晓杰
简单“一刀切”解决不了问题,希望公司法尽快完善。建议以债务发生时间划分责任,区分善恶意。同时,设立起诉时效,不应该“一日股东,终生担责”。
@零距离幸福
针对过桥资金这一特殊历史背景下成立公司的,应充分考量当时普遍的社会现状,不能被“一刀切”认定为抽逃出资,国家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堵住漏洞!
@浅草微笑
不管是2024年7月1日前还是后,对以认缴制方式出资的历史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股权之时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原则,保护历史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只要在转让股权之前公司无债务产生、无恶意转让股权逃债行为,都应免责。
@风语吟
股权虽已转让,但原股东若无过错,其权益不应被轻易忽视。公司治理应遵循公平原则,保障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避免“一刀切”式的处理方式。希望相关方能正视历史贡献,寻求更公正的解决方案,维护市场诚信与投资者信心。
@紫色曼陀罗
公司法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但是也不能冤枉退出公司的无辜历史股东。作为历史股东的我们在退出公司之前是未欠一分债务,后期公司经营得利,我们也未享受分毫,但是却要为后手股东欠下的债务来买单,这实属冤枉。全国各地的历史股东艰苦奔走几年无果,终于有媒体为我们发声,让我们这些无辜的善意历史股东看到了一丝希望。希望尽快完善司法,让我们这些无辜善意的历史股东尽快从这无尽的漩涡中解脱出来。
@创客阿斌⁰¹®
我也是一名历史股东,理性讨论一下:
1. 支持依法追责真正的逃废债行为,但同时也希望区分善意历史股东,比如转让时公司无债务、干净经营的那种。
2. 是不是可以考虑给债权人设定一个诉讼时效,比如历史股东退出后两年内未起诉就不再追?退出N年还被诉,取证确实困难,应诉成本也太高。
3. 对于明显滥用诉权、批量起诉善意股东的行为,建议司法上有个制约机制,比如让对方承担部分诉讼成本。建议法院对批量同类诉讼进行主动审查,避免司法资源被滥用,也让真正的正义得到伸张。
4. 早年过桥出资有特定的历史背景,现在“一刀切”按抽逃出资追责,感觉可以再斟酌一下。
5. 判断历史股东的责任,是不是更应该看债务形成的时间?如果是现股东经营期间欠的债,跟已退出的股东关系不大。
6. 权责对等是基本法理,如果要求未实缴历史股东补充出资,那他们是否也应享有相应的分红或知情权?不然确实不太公平。
7. 也要防止一种情况:现股东和债权人串通,故意制造债务来起诉历史股东。这会影响司法公正,望法院在立案时多留个心眼。
8. 很多善意历史股东还在努力创业,被无限追责后可能无法继续经营,对营商环境也是一种负担。
9. 总的思路:精准打击恶意逃废债,同时给善意历史股东一个安全港。规则清晰了,大家才敢放心做生意。
@海林
“职业打假人”已经被纳入市场监管打击的范围。精准收割善意历史股东的“职业追债人”比“职业打假人”恶劣多了,危害性也大多了,市场监管部门为什么不把它也纳入严打范畴?
@金晶晶
一些职业追债人甚至恶意串通现任股东,蓄意虚构大额债务,形成黑色产业链,性质极为恶劣。强烈建议公安司法部门严厉打击这一重大危害行为,以刑事手段予以治理。
@无言
阮坤、阮征公司的法人代表已经75岁了,不可能操控这样的司法套利公司,那实控人和主要参与者到底是谁?建议追踪调查。
@Raithz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何将银行债权以一折的超低价违规转让给不具备资质的阮征、阮坤两家空壳公司?中原资产原董事长马洪斌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移送司法机关,原总经理李建国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是否与此相关?
@清风
如报道所说,个人财产信息只有公安、司法机关等极少数部门才能掌握,那阮征、阮坤这样的灰产公司为什么总能精准了解历史股东的个人财产信息?法院又为什么屡屡违反最高法的禁止性规定,配合阮征、阮坤公司严重超标的查封历史股东的财产?本该上网的裁判文书为何都不上网,背后是什么玄机?
@Zoe
阮坤和阮征这些“职业追债公司”究竟收割了历史股东多少钱?他们所获得的巨额收入是不是都缴过税了?
(编辑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