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和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具体如下:
1.严格按照河南省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政策实施。学校对投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次录取考生。成绩并列考生,依次按语文·英语(合卷)、数学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对于同专业类内出现考生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相同的情况,用专业基础课排序择优录取。当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录取到计划未满的同专业类别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2.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体检要求。第十四条 录取结果通过本校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1.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
3.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4.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向学校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学前到生源所在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请助学贷款20000元;
5.服兵役学生高学费补偿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6.学校奖学金:一等奖12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400元;
7.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勤工助学获取相应的报酬,补贴生活、学习费用;
8.困难学生救助: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现金或实物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