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赵东方蔬菜摊销售的“黄豆芽”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赵东方蔬菜摊销售的“黄豆芽”(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40233274,抽样日期2025-05-19),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赵东方蔬菜摊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赵东方蔬菜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赵东方蔬菜摊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33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赵东方蔬菜摊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加强索证索票,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从没有资质的摊位进货。严格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确保商品检验合格及可溯源性。
二、郑州市金水区高刘启蔬果店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高刘启蔬果店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3835162,抽样日期2025-06-16),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高刘启蔬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高刘启蔬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高刘启蔬果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34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高刘启蔬果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认真学习《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及《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按照规定进货查验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做好留存归档。
三、郑州市金水区螺契机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螺契机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6830827,抽检日期2025-05-08),经中营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螺契机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螺契机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螺契机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31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螺契机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延长冲洗时间,正确使用消毒柜,把握好消毒时长、温度,明确主体责任,做好自我检查。
四、郑州市金水区春浠幼儿园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春浠幼儿园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6830818ZX,抽检日期2025-05-08),中营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杨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春浠幼儿园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春浠幼儿园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春浠幼儿园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31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春浠幼儿园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规范清洗流程严格执行“四步清洗法”;对于洗洁精残留,购买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快速检测,进行了一系列测试;加强对后厨人员清洗餐具的培训和监督管理;调整洗洁用品与清洗方式并以此为标准、长期保持每天抽检。
2025年9月3日
链接:宜尚校食安--校园食品安全管家 !(管家微信:132 2371 2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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