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2026年2号)
全区各用人单位:
值此“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即将来临之际,为切实保障我市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示如下:
一、依法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聘)用标准。
二、依法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规定,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三、依法保护职业安全健康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保护用品;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关注女职工的心理健康需求;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
四、努力创造女性友好型工作氛围
女职工人数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场所和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让我们携手共进,为我市女职工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和谐、健康的工作环境!
郑州市中原区总工会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