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消费者王先生向郑州市消费者协会反映,2024年6月,其与妻子在郑州市某商场就餐时,在其正常拉动餐椅就坐时,右手小拇指被夹骨折。并向郑州市消费者协会提供了消费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等材料,要求商家赔付费用合计2万元。商家以消费者未能提供收入证明、误工费用为由不予全额赔偿。
工作人员于3月26日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相关规定,但因王先生无法提供明确的务工证明和工资标准,通过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支付王先生全部医疗费用,并给予5000元现金作为补偿。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各类消费纠纷的依据。本案中对于商家应提供消费者的医疗费用基本没有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都对该类纠纷的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各级消协组织也始终站在消费者立场解决纠纷、处理问题。但是消费者对于自己的诉求,也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现实证据的支撑。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寻求权益保护的时候,要注意留存提供证据,以更好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