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点就在于我的当事人所在的养生馆没有刑法定义上的“卖淫”行为。“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说该案能够成功做到无罪辩护,离不开xx检察院检察官切实把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少捕慎诉的原则”落到了实处。
案情:我的当事人入职时间短,只干了7天,做的是一些外围的工作,只招来了五六个客人,工资也没有拿到就被抓获,前期以“组织卖淫罪”被拘留,王丽律师会见之后,认为根据我的当事人的工作,应该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就写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7天后公安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第11个月时转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本律师复印卷宗之后认为当事人所在会所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再次写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应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应随意扩大刑法意义上的“卖淫”概念,请求不起诉,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采纳了本律师建议,对当事人及同案犯均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最后只进行了行政处罚。

不枉费俺千里迢迢从河南跑到xx省xx市看守所会见,在去会见的高铁上就根据家属的简单描述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草稿,会见后又在当地公安附近找了一个打印店,修改了法律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递给了公安,打印店老板说:“啊,你从河南郑州这么大老远跑过来,还写书面的申请书,这么认真负责敬业呀”!
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没有对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集团提供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等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大家来讨论一下,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和行政处罚法的“卖淫嫖娼”的区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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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酌定不起诉。(郑州王丽律师成功案例2025).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酌定不起诉(郑州刑事辩护律师王丽成功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