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金才被改判无罪,只是郑州司法审判出现的一个极端例外!
郑金才被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处20年后,选择上诉。郑州中院随后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是不符合《刑诉法》对定罪量刑标准要求的案件。
重审后,公诉机关必须通过补强证据才能实现追诉的目的。
否则,公诉机关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强行起诉,法院依法只能作出无罪判决。
经过5年的多方角力,最终金水区法院在公诉机关没有补强证据的情况下,依照《刑诉法》200条第3项的规定对他作出了无罪判决。
这个判决虽然来得太晚,却是正确的。
实践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并不多。能够改判无罪的,更为稀少。
一些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被"降格"处理。原本应该依法判处无罪的案件,被司法机关整成了有罪判决。
郑金才案件得以翻案,不是金水区法院主动依法履职的结果。而是被告人和家属在律师帮助下拼命捍卫个人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的结果。
是系统性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遭到有力阻击的结果。
是一个不同寻常,且难以复制的结果。
是近年来郑州刑事司法审判,出现的一个特殊例外。
有一起同样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同样是公诉机关没有补强证据、原样不变重新起诉的案件,同样应该依法改判无罪的案件,却被郑州高新区法院重一审后作出了有罪判决。
郑州高新区法院的做法很鸡贼:把被告人原判刑期减少十个月,把原判的两个罪名合并成一个。
最为违法的是:采信应该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的同时,把能够推翻犯罪事实的国家公文给隐藏起来,不在裁判文书中体现,不说明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
更为荒诞的是郑州中院。
原本已对该案作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在证据没有补强的情况下,竟然作出了维持有罪判决的裁定。
郑州中院的手法和郑州高新区法院一样的鸡贼:采信应该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的同时,把能够推翻犯罪事实认定的国家公文隐藏起来,不在裁判文书中体现,不说明对该公文不予采信的理由。
两级法院做的这一切,就是听从省委领导的批示必须把冤案做成。
所有的冤案制造,都是系统性的司法腐败,



产生的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