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根物资有限公司系列诈骗事件概述【系列报道之十六】
(一)涉事主体基本信息
1. 诈骗主体概况
郑州市金根物资有限公司作为本次系列诈骗事件的核心实施主体,注册地址位于郑州荥阳市,其工商登记信息表面具备正常商业经营资质,但实际长期以合法经营为幌子,从事靶向性商业诈骗活动,成为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主体。
2. 核心责任人员信息
• 法人:周遂昌,住荥阳市豫龙街道国泰路东方国际202号,原籍荥阳市汜水镇东河南村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遂昌是系列诈骗行为的组织策划者与核心受益人,主导诈骗策略制定、赃款处置及规避追责等关键环节,其个人失信记录与诈骗行为直接关联。
• 直接经手人:贾栓木(对外使用假名“贾宇峰”),住荥阳市高村刘铺头村701号。作为公司业务经理,贾栓木受周遂昌指使,以虚假身份直接对接受害企业,负责洽谈业务、签订合同、催收货物等前端诈骗执行工作,是系列诈骗行为的直接实施者。
(二)河北巨丰橡塑被骗具体经过
1. 合作缘起:虚假身份搭建合作信任
2015年10月,贾栓木以“贾宇峰”为化名,身着正装、携带郑州市金根物资有限公司相关资质文件(经后续核实部分文件存在虚假成分),前往河北巨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洽谈汽车密封条采购业务。洽谈过程中,贾栓木刻意营造“长期稳定采购、订单量大、付款及时”的合作假象,承诺按照行业常规结算方式支付货款,并以“拓展区域供应链”为由降低合作门槛,成功获取河北巨丰橡塑的初步信任,双方达成口头采购协议(后补充签订简易书面合同)。
2. 履约实施:持续供货形成债权关系
2015年10月17日,河北巨丰橡塑按照贾栓木(“贾宇峰”)指定的交货地点、规格型号及数量要求,启动首批汽车密封条供货;至2016年12月20日,供货行为持续14个月,期间累计向郑州市金根物资有限公司提供汽车密封条货物总价值274863.08元,相关供货凭证(物流单据、签收记录、对账确认单等)完整留存,形成清晰的债权债务关系。
3. 违约事实:支付小额货款后恶意拖欠
2016年7月4日,郑州市金根物资有限公司通过承兑汇票方式向河北巨丰橡塑支付货款50000元,剩余货款224863.08元未按约定支付。此后,河北巨丰橡塑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上门等方式催要尾款,郑州市金根物资有限公司初期以“下游车厂未结算货款”为由拖延,后续逐渐拒绝沟通,周遂昌、贾栓木(“贾宇峰”)先后采取拒接电话、拉黑联系方式、避而不见等方式恶意赖账,明确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4. 维权历程:司法诉讼获得生效判决
为维护合法权益,河北巨丰橡塑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于2021年正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供货合同、物流凭证、对账记录、催款记录、企业信息及责任人身份信息等完整证据链。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认定郑州市金根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北巨丰橡塑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河北巨丰橡塑已全面履行供货义务,郑州市金根物资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周遂昌(及郑州市金根物资有限公司)向河北巨丰橡塑支付剩余货款224863.08元(具体金额以法院生效判决书载明为准)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
(三)系列诈骗事件整体特征
1. 靶向性诈骗:锁定特定区域与行业
周遂昌、贾栓木(“贾宇峰”)的诈骗行为具有明确的靶向性,长期将诈骗范围锁定在河北省清河县、威县周边区域——该区域是国内橡胶制品产业集群地,中小企业集中、产品类型契合采购需求,且企业间信息共享不足,为诈骗团伙提供了可乘之机。诈骗目标精准聚焦橡胶制品生产企业,利用行业竞争激烈、企业急于拓展客户的心理,降低合作警惕性。
2. 持续性作案:诈骗周期长达十年
该诈骗团伙的作案时长跨度达10年之久,并非短期临时诈骗行为,而是形成了长期、稳定的诈骗模式。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诈骗团伙未因单次违约或部分企业维权而停止作案,反而不断复制诈骗套路,持续侵害不同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出极强的顽固性与危害性。
3. 规模化危害:受害范围广、涉案金额大
系列诈骗事件的受害规模极具破坏性:累计有200余家橡胶制品企业遭遇诈骗,涉案总金额高达8000万元以上,诈骗团伙通过低价处置赃物、抵债等方式非法获利5000余万元。单个受害企业被骗金额集中在20万至50万元区间,该金额既足以对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造成显著影响,又未达到单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极端标准,降低了部分企业的维权意愿与重视程度,为诈骗团伙长期作案创造了条件。
4. 流程化套路:形成标准化诈骗模式
周遂昌、贾栓木(“贾宇峰”)已形成一套流程化、标准化的诈骗套路,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与迷惑性:第一步,贾栓木使用“贾宇峰”等假名对接目标企业,伪造身份信息与合作诚意,签订简易合同;第二步,初期支付小额货款(如总货款的10%-20%),获取企业信任,诱导企业持续供货;第三步,当供货金额达到20万至50万元区间时,停止下单并拒绝支付尾款;第四步,面对企业催款,先以“下游未结算”等理由拖延,后采取失联、赖账等方式逃避责任;第五步,若企业坚持维权,则提出以价值极低的报废车辆抵债(如欠30万元货款仅以价值3万元的报废车抵扣),进一步侵占企业利益;第六步,完成单次诈骗后立即更换目标企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避免与同一企业产生长期关联,降低被识破的风险。
5. 恶性劣迹:多次被诉仍拒不履约
核心责任人周遂昌的失信与违法记录明确:此前已因同类欠款纠纷被二十余家企业起诉,且早已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名单,受到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联合惩戒措施。但周遂昌无视法律权威与司法裁判,既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也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反而持续组织、指使贾栓木实施诈骗活动,其行为已从单纯的民事违约升级为恶意侵害众多中小企业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极大。
实名被害人信息:张振台(电话:1348396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