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江民,男,199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在河南郑州某学院远程和继续教育处负责函授招生工作,案发前任郑州市煤炭管理事务中心副主任。
违反政治纪律。2017年上半年,郑州某学院上级审计部门拟对该校函授学费实际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时任该校远程和继续教育处处长陆某(另案处理)、范江民以及该处工作人员胡某某(另案处理)为掩盖其各自的贪污、挪用函授学费等违法犯罪问题,共谋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通过在学籍管理系统中伪造、篡改函授学员注册数据、销毁空白学历证书等方式向上级审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该校招收函授学员的真实数据和收取函授学费的真实数额,对抗组织审查。2019年,上级有关部门再次对范江民所在学院进行检查时,范江民仍未交代上述公款的真实去向。
违反组织纪律。范江民通过市场交易行为,将贪污所得用于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其妻子名下,在个人事项申报时未按规定报告。
贪污罪。2007年至2017年,范江民利用保管郑州某学院函授学费的职务便利,单独侵吞函授学费294.8万余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挪用公款罪。2014年至2017年,范江民利用职务便利,分多次将郑州某学院函授学费资金共计512.8万余元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内,用于买卖股票、购买基金等。
其中,2014年7月,范江民单独开设一个银行账户,用该账户收取函授学费183.5万余元,此后,其采用“挪用—全额归还—再挪用”的方式,先后16次挪用该账户内学费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其中,单笔最高挪用数额为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