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日,郑州健康路某炸串店夜班女员工在岗期间如厕,在附近店铺卫生间内突发意识丧失倒地死亡。警方在调查中日
先定前提:排除刑事案件(排除过失致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罪),只讲民事责任,分两层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个体户用工)、个人劳务(零散雇工)。
一、核心前提:夜班营业期间店内如厕,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全国人社裁判口径统一:
工作期间上厕所、饮水等必要生理行为,不是私人离岗,是维持连续劳动的必要附属行为。
店内卫生间属于店铺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合理区域,属于广义工作岗位,不是脱离工作的私人空间 。
第一大类:炸串店有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适用民法典普通侵权。
1、视同工亡的法定标准(第十五条第一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亡)。
本案适配判断:
- 时间:夜间营业时间 = 工作时间(夜班在岗)
- 地点:店内卫生间 = 工作场所合理延伸 = 法律上的“工作岗位”
- 结果:当场死亡/送医48小时内死亡
✅ 结论:只要是在岗当班期间突发疾病猝死,直接构成视同工亡。
老板责任:
1. 没交工伤保险:全部工亡待遇由个体户老板全额承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2. 交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单位配合申报。
3. 例外不能免责:员工自身原有心脏病、高血压等基础病,不能免除工亡责任。视同工亡不看死因是旧病,只看时空要件。
误区澄清:
老板不能抗辩:“她是自己病死的,不是干活受伤,不关我事。”
工伤区分「事故伤害」和「突发疾病视同工亡」,后者不要求外力受伤。
2、只有一种情况不认定工亡:
- 并非当班在岗:已经下班换班、脱岗下班之后在店内逗留如厕;
- 醉酒、吸毒、自残自杀致死(排除本案)。
第二大类:无执照、个人雇佣(劳务关系,无劳动关系)
适用《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按双方过错分担责任。
分两种裁判路径:
路径A:过错侵权赔偿(全额/按份赔),雇主有过错才赔钱
雇主存在以下任一过错,法院会判承担部分主要责任(20%~60%区间):
1. 长期夜班、超时超负荷劳动、连续熬夜加班,过度劳累诱发猝死;
2. 工作环境闷热、油烟大、密闭缺氧,劳动条件恶劣;
3. 发现员工身体不适、胸闷头晕,拒绝休息、强迫继续上班;
4. 发病后拖延救助、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延误救治。
因果逻辑:劳动强度/劳动环境 → 诱发基础疾病急性发作死亡,过错与死亡有间接因果,雇主承担过错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路径B: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赔偿,但可能承担「公平补偿」
如果满足:
- 正常排班、没有强迫加班;
- 店内环境正常;
- 发病后老板及时呼救、送医,尽到救助义务;
- 死亡纯粹是自身隐匿性心脑血管疾病急性猝死,和劳务行为无直接因果。
👉 法律结果: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用赔死亡赔偿金),但法院大概率依据公平责任,判决受益人(店主)给予家属适度人道主义补偿(几万元不等,不是法定赔偿,是衡平分担损失) 。
关键区分:
- 工亡:无过错责任,只要时空符合就要全额赔(有执照用工)。
- 劳务雇佣:过错责任,没过错就不赔,最多公平补偿。
三、补充一个极易混淆的点: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1198条)
店铺经营者对场内工作人员,不适用对顾客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员工是用工主体,走劳动/雇佣责任;顾客受伤才走安全保障义务。
只有一种例外:卫生间设施缺陷(地面湿滑无防滑、通道堵塞、密闭窒息等设施隐患)直接导致死亡,属于设施致人损害,单独侵权赔偿。
四、实务应对要点(给店主/家属)
- 第一步:固定证据:排班记录、夜班在岗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抢救记录、店内监控。
- 第二步:区分法律关系:有营业执照→走工伤仲裁;私人雇工→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
- 第三步:不要混淆「赔偿」和「补偿」:工亡是法定赔偿;无过错劳务死亡一般只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