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洛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洛阳监管分局罚款90万元。
同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城中支公司,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洛阳监管分局罚款25万元。
同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川支公司,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洛阳监管分局罚款25万元。
同时,相关责任人郭际(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副总经理)因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洛阳监管分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相关责任人张春根(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副总经理)因对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洛阳监管分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
相关责任人杨散霜(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副总经理)因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洛阳监管分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
相关责任人段云燕(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因对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洛阳监管分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相关责任人崔华峰(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城中支公司经理)因对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洛阳监管分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相关责任人李芬芍(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川支公司经理)因对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洛阳监管分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1.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指保险公司通过与中介机构勾结,在没有真实中介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虚构业务环节,套取手续费、佣金等费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了保险公司的财务损失,也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2.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指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未使用经过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而是擅自变更、修改或使用未经核准的内容。这种行为会损害投保人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指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销售、理赔等环节,通过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资料、作出不实承诺等方式,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保险合同或接受理赔结果。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指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为了招揽业务,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破坏了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5.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指保险公司在向监管部门、股东或社会公众报送财务报告、业务报表等文件时,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导致报告和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其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监管部门的判断和决策,也损害了投资者和投保人的利益。